摘要:人格權獨立成編無疑是一種巨大的創新,但是為了創新而創新則不是一種可取的方式。人格權的本質屬性,人格權與物權,債權等權利的不同,獨立成編后對民法總則分則體例的破壞,烏克蘭的前車之鑒以及對人格權獨立成編是否能達成目的的思考都讓人對人格權獨立成編這一問題采取反對或保守的態度。況且支持人格權獨立成編的理由也存在著抽象和無參照物等嚴重的缺陷,同時人格權獨立成編將會帶來人格權的支配性和法人人格權等大量的理論問題,值得我們嚴肅認真的思考。
關鍵詞:人格權獨立成編;人格權的防御性;烏克蘭民法典;社會效果;人格權獨立成編的理論缺陷
一、引言
從早期的信息高速公路到移動互聯網,我們已經深深的處在一個高科技和互聯網的時代,這一點是不言而喻的。在人們享受高科技和互聯網提供給我們的便利的同時,這把雙刃劍也深深的刺痛每一個人的神經。從人肉搜索到實時定位,從網絡竊聽到微型攝像頭賓館偷拍,從淘寶,京東針對具體客戶針對性的投放廣告到大量客戶信息泄露事件,這些高科技帶給人們的副作用,無疑對每一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界定與分配都提出了深刻的挑戰。
二、人格權在當下所面臨的現實問題
高科技和互聯網時代對人格權特別是隱私權的保護提出了巨大的挑戰。美國學者Froomkin提出了“零隱權”的概念,認為各種高科技、互聯網的發明在給人類帶來巨大福祉的同時,也都有一個共同的副作用,即對我們的隱私權保護帶來了巨大威脅。[王利明:《論人格權獨立成編的理由》,《法學評論》,2017年第6期,第1頁。
]例如,現在網上流傳的一些賓館偷拍視頻,討債公司利用的實時監控技術以及一些購物軟件通過采集客戶的基本信息來定向推送廣告等等,這無疑都讓我們對自己的隱私權是否被侵犯產生了擔憂和疑慮。同時,由于互聯網本身的登錄和使用自由性以及相關網絡空間法的不完善,使得網絡侵害人格權的行為更具有易發性的特點。由于互聯網的跨地域性和受眾群體的廣泛性,使得一條侵害他人人格權的信息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被全世界人所知悉,這便很難具體確定對被侵害方的損害后果,這無疑加大了對人格權保護的難度。因此,在當下,如何解決好網絡侵權問題,是各個國家所面臨的一個重要的難題。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一步發展,大數據這一概念的提出對人格權提出了巨大的挑戰。大數據簡單明了的意思就是一個巨型的數據信息庫,它的出現宣告著每一個人在網絡空間上赤身裸體的時代的到來,例如,你每天在網絡上購買了什么東西,說過什么話,瀏覽過什么樣的網站等等這些都將被記錄在數據庫中。最為現實的例子便是網絡交易平臺通過采集客戶的消費購物信息,從而定時定向的給顧客投放特定化的廣告。這顯然是極其方便的,但是這種方便卻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在投放廣告之前,平臺已經收集了你的以往購物信息。這便涉及到隱私權以及個人信息自主決定權。平臺未經允許收集他人的信息用于投放定向廣告,這是否是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自主決定權的侵害呢?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生物技術的發展同時也給人格權的保護提出了嚴峻的挑戰。胚胎移植技術,器官移植,生物實驗等等,這些對人的主體性以及人格尊嚴的保護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同時整容技術和人工智能技術也對人格權領域提出了新的問題。
毫無疑問,科學技術的發展是不會停止的,互聯網的發展只可能朝著更加開放化的方向發展下去。所以要思考的問題并不是如何阻礙科技的發展以保護人格權,而是如何在順應科技發展這一大方向下,更加完善對人格權的保護。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中國已經成為第二大經濟體,科學技術的發展對中國的經濟發展的貢獻是獲得普遍認可的,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這句話在中國也是眾所周知的。但是創新引領,創新驅動這些口號的提出顯然是在近些年。那么改革開放以來,我們的科學技術還大多停留在模仿,而非自主創新的水平??茖W技術的模仿使得中國經濟獲得了巨大的發展,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經濟的巨大發展并不必然帶來法律制度的巨大發展。如果不注重法律制度的發展,很可能使得法律這個上層建筑反過來阻礙經濟的發展,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比如,互聯網技術已經在中國落地開花,但是互聯網有關法律卻并沒有跟上互聯網的發展節奏,顯然具有一定的滯后性,所以網絡侵權問題才很難得到解決,網絡環境很難得到凈化。隨著高科技和互聯網的發展,現代民法制度所遇到的最嚴峻挑戰是互聯網環境下的人格權保護問題,所以,21世紀民法需要與時俱進,把人格權保護提上重要日程。[王利明:《論人格權獨立成編的理由》,《法學評論》,2017年第6期,第3頁。]
三、對人格權獨立成編的意義的質疑
?。ㄒ唬┤烁駲嗒毩⒊删幠芙鉀Q這些現實問題嗎?
支持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學者希望通過人格權獨立成編來解決這些現實難題,加強對人格權的保護。人格權獨立成編可以為人格權立法留下充足的空間來加強對人格權的保護。但是首先產生一個問題:解決現實中出現的這些問題,是否必然需要通過立法的途徑以人格權獨立成編這種特定的方式予以解決呢?我想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人類歷史上人格權被嚴重侵犯的事情大多發生在民法以外的公法領域,大多是由于公權力的肆虐造成的。比如文化大革命時期人格權以及人權都被踐踏到無以復加的地步;又比如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希特勒政府對猶太人的屠殺等事例,都說明人格權和人權的保護絕對不是通過人格權獨立成編這一特定方式來實現的。
以上可以看出這些現實問題的解決,并不必然依靠人格權獨立成編這種方式。那么人格權獨立成編是否一定有助于這些現實問題的解呢?其實人格權獨立成編并不是中國民法學者的首創,烏克蘭民法典在2003年的時候已經將人格權獨立成編,所以要想探尋人格權獨立成編的社會效果,不妨可以看2003年后烏克蘭的社會狀況如何。這一問題,下文會予以討論。最后何以解決現實中的這些因發展而帶來的現實問題呢?可以通過政治途徑,司法途徑,社會途徑,立法途徑等來共同發力來解決,而絕不僅僅是通過立法途徑來加以解決,甚至立法途徑還處于比較次要的地位。況且在中國行政執法水平普遍不太好的情況下,把發力點放在立法途徑,而不是在執法途徑等方面去尋找著力點,很可能是找錯了用力的方向。所以想通過人格權獨立成編來解決現實中的這些問題,帶有一絲絲的空想,因為國家力量的分配更應該側重在其他薄弱的環節。以上是關于對支持獨立成編的學者的一大理由的質疑,我認為人格權獨立成編并不能很好的解決發展中所遇到的這些現實問題,而且還可能起到一定的反作用,這一點可以從烏克蘭歷史的角度窺見一斑。
?。ǘΑ懊穹ǖ湟讶藱啾Wo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的提法的評論
將民法典要把人權保護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的這一提法實際上是王利明教授對人格權獨立成編的一個理由,但是這一提法存在嚴重的缺陷。第一個要回答的問題是民法典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權嗎?第二個問題是何為人權?第三個要回答的問題是“前所未有的高度”這個限定詞是否太過寬泛呢?第四個問題是中國當下的人權保護需要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嗎?
首先回答第一個問題:雖然不能說民法典與人權保護沒有關系,但是民法教科書中從來沒有說過民法的功能之一是保障人權。同時這一點也可以從2015年9月14—1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召集專家集中討論民法總則草案的時候看出。該草案第1條規定:“為了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經濟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本法?!边@一條是總則草案的第一條,也是民法總則立法目的的陳述,可以看到,里面根本沒有出現民法的目的是保護人權,甚至人權兩字都未曾出現。同時更重要的是該總則草案160個條文中根本未出現過“人權”二字,既然沒有出現此概念,談何民法的目的之一是保護人權呢?所以“民法典要把人權保護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的提法會在學界甚至社會上引起思想的混亂。
其次第二個問題中何為人權呢?顯然要給人權下一個定義是極其困難的。相關人權的文章是非常多的,而且人權是一個開放的,包容的概念,需要大量的解釋才能夠對這一個概念予以完善。這樣一個模糊的概念要被立法實踐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不免讓人產生分歧和疑惑。
第三個問題是何為前所未有的高度呢?這個高度是和美國相比前所未有呢?還是和歐盟前所未有呢?它到底是以誰為參照物呢?“民法典要把人權保護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的這一提法顯然太過于輕率和草率,甚至不符合邏輯規律。在中國這樣一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發展中國家,要把人權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這未免過于嚴苛的要求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
第四個問題是中國當下的人權保護需要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嗎?如果不持偏見的話,絕對不能說中國的人權保護已經非常的完善和理想了,但是也絕對不能說中國人權保護水平很低很糟糕。從收容遣送辦法的被廢止,到2007年xxx廢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時頒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再到201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確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無疑每一步都體現了中國對人權保護的完善,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汗水。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和信息透明化程度的提高,社會對人權的關注度也在逐漸提高,也倒逼了國家對人權保護的力度,所以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人權保護水平已經得到了顯著地提高,雖然還存在不完善的狀態,但是也無需通過“把人權保護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這樣的論調來過分加強對人權的保護。
同時我們要看到,前面談到的廢止《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廢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時頒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都不是民事立法問題。顯然,不是必然要通過民法典才能把人權保護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甚至可以這樣說,民法典立法只是人權保護的一個次要途徑,在中國主要要依靠政府的力量來實現對人權的充分保護。通過民法典來把人權保護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這一說法太過于脫離實際和偏離中國的國情。況且,在以人權為幌子來開展國際斗爭的今天,通過人權為幌子干涉別國內政的今天,提出把人權保護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這樣的說法,未免太過于輕率,這一提法也不是不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成為干涉中國內政的手段。曾擔任“臺灣文化部部長”的龍應臺在北京大學的演講:我不在乎大國崛起我只在乎小民尊嚴。等等一系列的以人權為借口,來表達政治立場的事情多的不勝枚舉,所以在當下把人權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的這一提法實在是太過于感情化和輕率了。
四、人格權的本質及其保護側重
人格權本身的性質決定人格權不適合獨立成編:
(一)人格權是一種防御性的權利,保護重心應在救濟層面
人格權是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權利。這樣的直接定義法顯然太過于籠統和寬泛。不妨通過人格權與物權的對比來進一步界定人格權的內容。
(1)人格權的規范意旨和功能主要在于權利的單純享有或不受干涉的被尊重,而不像物權那樣主要立足于對物的享用。
(2)人格權立法一般不涉及如何占有,使用,處分,收益人格利益的法律規定。
(3)人格權立法無須為權利的產生,變動和消滅設立具體規則。自然人原則上一出生便享有人格權,并隨死亡喪失人格權;法人的人格權與法人的存在相始終。
(4)人格權的種類與內容與人格權的絕對性,支配性無關,完全取決于維護人格權的現實保護需要。即只要現實社會出現了人格尊嚴保護的新情況,就存在以立法催生出新類型人格法益的可能性和必然性。這是物權與人格權的一大區別。
(5)人格權所保護的利益范圍具有不確定性和持續的擴張性。這一點是由人格權這一概念本身的開放性所導致的。
通過人格權與物權的區別,可以知曉人格權是一種以“防御性”為本質特征的權利。對于這種類型的權力,不適宜用與物權,債權等民事權利相同的構造方法來實行對人格權的保護,如果通過正面賦權和確權的方式對人格權加以保護,那么就會限縮甚至封閉人格權的保護范圍。這一點要想避免,就需要滿足一個條件即凡是人格權遭受侵害的,即可產生損害賠償及其他侵權責任,這樣才能對人格權做出周延的保護,而實現這一目的的方法就是從損害救濟的角度而非從正面確權的角度對人格權予以保護,以確保使人格權的民法保護具備開放性的特點和功能。
由此可知人格權保護的核心是,通過侵權救濟確定其內容和范圍(間接界定),而不是通過正面賦權的形式確定人格權的具體內容。人格權制度與侵權責任法之間天然地具有親和性。從另一方面看,即使對人格權進行了詳細的正面確認,但缺乏權利救濟規則的人格權也只能是“水中月、鏡中花”,看起來似乎很美,實際上無法發揮作用。所以并不需要獨立成編的人格權法為確立人格權制度留下充足的空間,侵權責任法等可以對人格權問題進行調整。
?。ǘ┤烁駲嗯c其他民事權利有本質區別
與債權,物權不同的是,人格權是存在于主體自身的權利,是一種單純享有而不涉及占有,使用等權能的權利。人格權的客體比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等就像人的出生,死亡一樣,屬于主體自身的事項,因此民法中不存在人格權關系。人格權與他人的關系頂多是在人格權遭受侵害的時候才會產生,但這種關系應該是一種侵權責任關系,是債權關系的一種。因此人格權不能夠像物權,債權等編一樣獨立成編,這是人格權不能獨立成編的法理依據。
五、人格權獨立成編將會帶來相應理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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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條文可以對分則進行適用,這是民法總分體系所具備的特征。人格權是一項因出生事實而當然享有,因死亡而當然消滅的權利,且人格權原則上不能處分,轉讓,贈與或被拋棄。根據人格權這些固有的特征,民法總則編中的代理制度,時效,期日,法律行為等均不能適用于人格權。如果強行將人格權獨立成編,與物權編,債權編等進行并列,無疑嚴重的破壞了民法體例的完整性,割裂了民法總則與分則的聯系,這是絕對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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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將人格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去看待,那么人格權必須要具備相應民事權利的基本特征。在民法理論中,民事權利的取得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依法律的直接規定取得,另一種是因為當事人的行為而取得,無論哪一種方式,權利人均可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以法律行為的方式對民事權利予以一定的處分。但是人格權卻并非如此,人格權僅因自然人的出生而當然發生,因自然人的死亡而當然消滅,權利人并無處分之余地。所以將人格權看成一種民事權利,會存在相應的理論漏洞。
(三)人格權基本權能實體方面的理論漏洞
從民事實體權利而言,既有的人格權理論將人格權定性為一種“支配權”的同時,卻不能夠對此定性予以很好的闡明。我們可以分類述之。
1.生命權的客體及其支配性
生命權是最重要的人格權,在立法當中,是所有具體人格權的首位。人的存在是一種生命現象,權利主體是不可能以其自身作為一種客體的,所以生命不能夠作為生命權的客體。此外,當權利受到侵害,擁有法律上的救濟即所謂的法律強制力是民事權利的一個重要特征。然而,當生命權遭受侵害的時候,權利的主體在現實世界已經不復存在,談何法律上的救濟呢?所以說生命不能作為一種權利。同時,根據現有的民事權利的分類,既有理論不得不得將生命權作為一種“支配權”去對待,按此邏輯,生命權的支配性具體表現為允許他人剝奪自己的生命以及自己可以結束自己的生命。這兩種表現均不可能為法律所保護和允許。
2.隱私權的支配性
隱私權的支配性可以具體體現為允許他人公開自己的隱私。然而隱私權這一權利的出現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好個人隱私不受他人的侵害,而絕不是保護權利人可以允許他人公開自己的隱私,因此可知上述隱私權支配性的具體表現與法律規定的隱私權的目的相違背。
3.健康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支配性
對于健康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支配性的具體表現只能為允許他人或自己去損害自己的健康權,名譽權和榮譽權。否則便無法體現權利主體如何以民事權利的行使方式行使這些人格權。在這里,既有理論文不達意的將健康權的支配性描述為“健康維護權、對勞動能力的支配權”[17]或者“體育運動員參加競賽就是處分自己的生命、健康”[18];將名譽權和榮譽權的支配性描述為“利用其良好名譽或者榮譽稱號獲得財產和其他利益”,[19]這既不合邏輯同時還忽略了一大重要問題,就是如果相關主體侵害了權利主體對這些權利的運用,絕對不可能構成對健康權,名譽權,榮譽權本身的侵害。
4.一般人格權的理論漏洞
民法上支配權所支配的利益總是具有特定的性質。由于一般人格權所具有的的性質是一種概括的,兜底的性質,所以一個人格權無法具有支配性的特點。比如,自然人無法以具體的方式去支配“人格獨立,自由和人格尊嚴”。既有理論根本無法回答這一理論難題。
?。ㄋ模╆P于法人人格權理論漏洞的特殊說明
根據權利所具有的屬性,民事權利可以分為財產性權利和倫理性權利兩大類,而人格權屬于典型的倫理性權利,即侵害權利人的人格權,必然會對權利人的精神利益造成相應的損害。而法人依據其創立的目的:為了限制投資者風險以鼓勵投資積極性,為此,法律賦予具備獨立財產的社會組織以民事主體資格,故法人只能參加相應的財產性活動,而不能夠參加倫理性活動,法人不可能遭受精神利益的損害。故法人與典型的倫理性權利人格權根本不沾邊。
六、烏克蘭民法典以及社會效果對我們的借鑒
第一個將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國家是烏克蘭,所以烏克蘭的此種創新性立法造成的好壞結果對我們具有極大的借鑒意義。所以要回答一個問題:烏克蘭民法典自頒布以后是否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呢?按照支持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學者們的邏輯,這絕對是會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因為人民的人格權被充分的尊重和保護,人民幸福感肯定會提升。但是烏克蘭國內的事實卻與此完全相反。烏克蘭民法典2003年通過之后,在04年民法典生效的第一年,烏克蘭國內爆發了顏色革命,顏色革命又成為花朵革命,其本質是用和平和非暴力的方式進行的XXX變動。顏色革命從國內的角度講其原因主要有經濟發展緩慢,政治腐敗,以及法律制度等等。其中法律制度同樣是比較重要的一條原因。那么人格權獨立成編對這一場顏色革命有沒有影響呢?可以從烏克蘭民法典人格權編的第22章最后兩個條文說起,烏克蘭民法典第314條“結社自由權”規定:自然人享有自由設立政黨及公共組織的權利;自然人是否屬于某一政黨或公共組織的成員,不得作為限制其權利、授予其特權或予以優待的理由。第315條“集會自由權”規定:自然人有權自由召集和平集會、會議、會晤、節慶等活動;對集會自由權實現的限制,可由法院依法律確立。誠然,烏克蘭民法典把對人權和人格權等的保護提高到了很高的高度,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西方自由主義思潮大肆入侵,以自由的名義分裂烏克蘭,普遍民眾敵友難分,在這種思潮影響下,烏克蘭成為全世界最自由的國家之一,其自由程度甚至超過美國法國等主流發達國家,并成為西方情報部門滲透的最佳場所”。通過314條,315條的條文賦予了烏克蘭公民幾乎不受制約的結社自由權和集會自由權,使得烏克蘭公民在享受到前所未有的自由的同時,也吞下了過分自由的惡果。
支持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學者的一種“民法典要把人權保護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這一提法顯然在政治上是相當的草率,相當的不具體。中國民法典是否要將人格權獨立成編涉及到對人權和人格權的保護力度,但是必須要考慮由此可能產生的社會和政治后果。根據烏克蘭的前車之鑒,民法典不宜將人格權獨立成編。
七、人格權保護的各國經驗
在支持將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學者中流傳著:要制定一部有創新精神的,21世紀的民法典。不可否認,創新是一個國家極其重要的品質,但是創新的力度和強度,以及創新的范圍和局限性也是我們不得不考慮的問題。一定不能為了創新而創新,為了創新而將人格權獨立成編。如果我們摒棄對外國存在的偏見,既不有西方強于中國這樣的態度,也不要有中國勝于西方的想法,那么我們就必須不偏不倚的去借鑒世界各國的立法經驗,從而選擇一條符合中國特色的道路。人格權獨立成編在世界上極為少見,如果中國非要為了創新而將人格權獨立成編,那么所要為探索這條路付出的巨大代價則是我們不能不考慮的后果之一。堅持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學者顯然沒有深入了解過烏克蘭的前車之鑒而草率的給出了立場。同時,要將人格權保護提上一個高度并非只有通過人格權獨立成編才能做到,試問難道德國,日本,美國對人格權的保護都很差嗎?而烏克蘭當真通過人格權獨立成編而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嗎?答案其實恰恰相反。所以人格權獨立成編不但很可能達不到對人格權的充分保護,還會付出前所未有的政治經濟各方面的代價。那么如果人格權不獨立成編,是否就不能有效地開展對人格權的保護呢?答案也是否定的,下面我們一起看一看德國,美國等國家是如何對人格權進行保護的。
第一種類型以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例。其實德國對人格權的保護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受到了挑戰,因為侵權編中對人格權所明示列出的類型比較少,無法跟上科技的發展,經濟的進步的速度,導致一些新興人格權無法得到法律的確認,形成了一定的滯后效果。法律的滯后性是無法避免的,有關人格權的法律的發展需要努力跟上時代的腳步,基于此,德國通過判例與學說創立了一般人格權的概念。一般人格權是一種概括的和抽象的權利,指的是凡是民法典明示之外的其他人格利益遭到侵害,一律可以以一般人格權遭受侵害進行處理。德國通過一般人格權這一概念,創造性的解決了民法典明示人格權類型不足的問題。
第二種類型以美國為例。需要說明的是美國的隱私權概念和中國侵權責任法中對隱私權概念的框定是不一樣的??梢哉f美國的隱私權概念是一種大隱私權概念,美國將自然人所有非財產性利益(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均納入了隱私權的保護范疇。比如當當事人的人格權受到了侵害的時候,法院會判令當事人承擔侵害隱私權的侵權責任。既然有了大隱私權這一個概念,便不再需要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等概念來作為補充。所以美國法律是通過隱私權這一概念來對人格權受到侵害的情形做出保護的。
第三種類型以魁北克民法典為例??笨嗣穹ǖ湓诘谝痪幦司幹械拿袷聶嗬南碛屑靶惺惯@一章中的第三條中規定了人格權的條款:任何人均為人格權的享有者,諸如生命權,人身不可侵犯和完整權,姓名,名譽和私生活受尊重權。這一種類型不同于德國,因為魁北克民法典僅在人編中對人格權做出了相應的規定,而沒有在侵權編中做出規定。
第四種以1959年德國民法典為例,人格權的保護不僅在侵權編中做出了規定,在總則編或人法編的自然人一章規定人格權。
其中,德國和美國是當代法律保護人格權成果的典范,如果我們對國外不持偏見,那就要承認,中國在當代所面臨的問題更應該借鑒德國和美國的經驗,而不是為了一味地搞創新去借鑒尚未成熟或者說并非良好的烏克蘭民法典的經驗,因此從比較法的角度上講,也應該對人格權獨立成編持一種保守的態勢。
人格權獨立成編無疑是一項創新的活動,可是為了迎合21世紀的創新時代而進行創新則是不足取的。人格權的本質,人格權的特性,人格權獨立成編對民法體例的影響以及烏克蘭的前車之鑒等等告訴我們人格權獨立成編無疑是一項十分冒險的行為,在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以及國際環境的限制下,人格權獨立成編還顯得為時過早。同時并非只能通過人格權獨立成編來達到對人格權的保護,國家力量的分配不應過分集中在立法領域,而應該加強司法和行政方面的改善來達到更好保護人格權。當下中國最重要的問題仍然是發展,借鑒烏克蘭人格權獨立成編的經驗,賦予人民太過廣泛的自由并不是一件好的事情,且很可能被一些國家當做政治斗爭的手段。綜上可以知道,人格權獨立成編并不是一件明智的事情,對此應該采取絕對謹慎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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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謝
從論文選題到收集資料,再到寫提綱,其中經歷了聒噪、痛苦和彷徨,在寫論文的過程中心情是五味雜陳的。開始選題時很迷茫,不知該怎么選好,幸而在同學和任課老師的幫助下,才得以確定。然后就是最難的找資料,由于首次寫論文,不懂該怎么著手去收集、歸納資料,因而花費了好多時間在這上面,但收集到的資料真正能用上的卻沒多少。這時得感謝我的指導老師,他始終給予我細心的指導和不懈的支持。從論文框架到細節修改,都給予了細致的指導,提出了很多寶貴的意見與建議。老師以其嚴肅的科學態度,嚴謹的治學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風和大膽創新的進取精神深深地感染和激勵著我。他淵博的知識、開闊的視野和敏銳的思維給了我深深的啟迪,這篇論文是在老師的精心指導和大力支持下才完成的。在此謹向老師致以誠摯的謝意和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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